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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1 检验分类


   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。
7.1.1 出厂检验为本标准规定的理化性能项目。
7.1.2 型式检验包括表1 、表2 、表3 、表4所列的全部检验项目。
7.1.3 连续生产的同一规格、同一类产品为一批。
7.1.4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,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:
    a)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的试制定型鉴定;
    b) 正式生产后,产品的配方、工艺、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;
    c)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;
    d) 出厂检验与 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;
    e) 正常生产两年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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